上海:支持浦东新区等五个重点区域打造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集聚区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 印发日期:2024-01-15 发布日期:2024-01-30 沪府办规〔2024〕1号

(六)支持长三角绿色低碳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加快推进多主体参与、涵盖低碳供应链全流程、涉及碳核算碳足迹多功能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打造低碳供应链核心功能区,在集聚区集聚一批绿色低碳供应链“链主”企业和绿色低碳功能总部,引育一批碳核算、碳认证、碳金融等专业碳服务机构,壮大绿色低碳产业生态圈。支持有条件的机构联合龙头企业“走出去”,在境外提供碳排放核查认证服务。支持有实力的机构成为国际绿色贸易规则认可的第三方碳核查认证机构。(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宝山区政府)

(八)拓展战略合作与交流

  支持与各区大宗贸易平台企业开展合作,引导建立互联标准,优先支持在钢铁和有色金属等领域,建立可复制可推广数字化服务体系,提升多元化品类服务能力。鼓励上海有色金属交易中心与钢铁行业平台企业加强合作,开展有色金属碳足迹评价和应用,推出碳标签标识和环境产品声明(EPD)。支持服务平台企业加强与上海期货交易所合作,探索建立期现联动新机制。支持服务平台对接“一带一路”,拓展国际市场,提升国际竞争力。(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普陀区政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3-2027年)》

来源:中国政府网

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能耗强度目标在“十四五”规划期内统筹考核,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探索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转变的有效路径,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探索推进工业品消费品的碳排放、碳足迹认证标准体系建设,对接相关国际标准规则。在特定区域开展增量配电试点和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在依法合规和有效防控风险前提下,支持探索开发多样化的绿色金融产品。深入推进垃圾精细分类与回收利用,提高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完善环境社会治理评价体系,推动相关企事业单位依法披露环境信息。

五部委联合印发船舶制造业绿色发展行动纲要(2024—2030年)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来源:中国政府网

导 读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等五部门近日联合印发《船舶制造业绿色发展行动纲要(2024—2030年)》,提出到2025年,船舶制造业绿色发展体系初步构建。绿色船舶产品供应能力进一步提升,船用替代燃料和新能源技术应用与国际同步,液化天然气(LNG)、甲醇等绿色动力船舶国际市场份额超过50%;骨干企业减污降碳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绿色制造水平有效提升,万元产值综合能耗较2020年下降13.5%;绿色低碳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碳足迹管理体系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初步建立。到2030年,船舶制造业绿色发展体系基本建成。绿色船舶产品形成完整谱系供应能力,绿色船舶技术具备国际先进水平,绿色船舶国际市场份额保持世界领先;骨干企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绿色示范企业,全面建成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制造业绿色发展行动纲要(2024—2030年)的通知
工信部联重装〔2023〕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船舶制造业绿色发展行动纲要(2024—203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2023年12月26日

船舶制造业绿色发展行动纲要(2024—2030年)

船舶制造业绿色发展是全球海事工业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方向,是我国船舶工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途径。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战略部署,推动国际船舶温室气体减排战略实施,加快船舶制造业绿色转型,特制定本行动纲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系统观念,强化需求导向,突出场景牵引,以绿色发展为主题,以科技创新为驱动,推动总装建造模式变革,加快船舶工业产品体系、制造体系、供应链体系绿色转型,在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中培育新业态、打造新动能、锻造新优势,提升船舶全生命周期绿色低碳水平,建设优质高效的现代船舶产业体系,推进新型工业化,为制造强国、交通强国、海洋强国建设提供坚实的物质技术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战略引领。锚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愿景,聚焦现代船舶产业体系建设目标,将绿色低碳理念全面融入行业发展战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加快推进绿色低碳转型。

——坚持创新驱动。把创新作为第一驱动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绿色产品和绿色生产关键技术攻关,强化制度创新,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与船舶工业深度融合,推动船舶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协调,突出应用场景牵引,发挥制造企业和用户单位的双带动作用,处理好产业竞争力提升与绿色发展之间的关系,加强跨区域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推进船舶设计、制造、修理、拆解全产业链绿色发展。

——坚持开放合作。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全面融入全球海事治理体系,更好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扩大规则、标准、技术、产业开放的深度和广度,为全球船舶工业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船舶制造业绿色发展体系初步构建。绿色船舶产品供应能力进一步提升,船用替代燃料和新能源技术应用与国际同步,液化天然气(LNG)、甲醇等绿色动力船舶国际市场份额超过50%;骨干企业减污降碳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绿色制造水平有效提升,万元产值综合能耗较2020年下降13.5%;绿色低碳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碳足迹管理体系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初步建立。

——到2030年,船舶制造业绿色发展体系基本建成。绿色船舶产品形成完整谱系供应能力,绿色船舶技术具备国际先进水平,绿色船舶国际市场份额保持世界领先;骨干企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绿色示范企业,全面建成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

二、构建绿色船舶产品体系

(四)加快形成绿色船舶谱系化供给能力。实施绿色智能船舶标准化引领工程,优化提升大型远洋船舶LNG动力船型,加快甲醇、氨动力船型研发,探索开发燃料电池等新型动力船型,形成系列化绿色船型品牌产品。推动沿海内河船舶电气化改造工程试点,积极稳妥推动具备条件的客船、货船、工程船、渔船等LNG、电池动力船型研发和示范应用,推动甲醇、氢等动力船型研发和试点,按照不同场景需求打造标准化、系列化船型。加快液氨、液氢、液态二氧化碳等新型运输船研发,加强海上浮式风电、浮式光伏、海上综合能源岛等海洋新能源装备研发应用。充分利用先进适用节能减排技术,实施传统动力船舶技术改造,有效提升现有运营船舶绿色水平。

专栏1 沿海内河船舶电气化改造工程试点

支持有条件的沿海内河重点地方先行先试,推动用户企业和链主企业牵头组建产业联盟,加快产业集聚,创新商业模式,探索利益共享运营机制,完善电动船充换电等配套设施建设和标准规范,推进绿色智能船舶便利化运营,推动高能耗高排放老旧船舶加快报废更新,新建改建电池动力等绿色智能船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发展模式,由点及面带动全国沿海内河船舶电气化更新改造。

(五)全面提升船舶绿色设计能力。树立绿色产品设计理念,统筹考虑船舶产品的资源、能源、环境和产品属性,将节省资源、提高能效、降低碳排放、减少有毒有害物质使用等纳入船舶设计目标。完善绿色船舶产品设计方法,推动建立涵盖设计、制造、运营等环节的数字化协同设计体系。加强轻量化设计、模块大型化设计、无余量生产工艺和新材料应用等,优化船型、动力系统、节能技术装置等性能匹配。加强设计和制造协同仿真,探索船舶产品全生命周期仿真,提高船舶工业软件创新应用能力,从源头提升船舶制造、运营、修理、改装和拆解等环节的绿色化水平。

(六)加快绿色动力系统研发应用。实施船舶动力创新工程,提升传统燃油、LNG船用发动机效率,稳步扩大LNG船用发动机市场应用规模;推进甲醇、氨燃料等低碳零碳燃料船用发动机核心技术攻关,形成全功率谱系甲醇和氨燃料发动机研制能力,实现规模示范效应;积极稳妥扩大燃料电池、动力电池在船舶的应用范围;兼顾液化石油气(LPG)、生物柴油、乙醇等燃料船用发动机发展,开展氢燃料船用发动机技术研发,满足航运市场多元化绿色低碳发展需求。加快新能源燃料供给系统、尾气后处理系统、污染物排放监控系统等研发应用。

专栏2 船舶动力创新工程

围绕船舶绿色低碳发展需求,以全面掌握低碳零碳燃料船舶发动机研制能力为目标,以典型机型研制为牵引,加快LNG、甲醇、氨、氢等低碳零碳燃料船舶发动机关键技术攻关,形成LNG、甲醇、氨等燃料船舶发动机全功率谱系研制能力,完成氢燃料船舶发动机研制,推动实船应用,建立完善船舶发动机自主研发设计平台和供应链体系,低碳零碳燃料燃烧、智能控制、摩擦润滑等关键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七)推动船用配套设备绿色升级。提升传统船用电力电气设备、舱室设备、甲板机械、环保设备等主要用能设备的能效水平。加快水动力节能、轴带发电、风力助推、太阳能发电、空气减阻、余热利用等船用节能低碳技术的研发应用。加强船用碳捕集装置、船舶生物污底清除装置、仿生防污减阻涂层材料等新型船用环保设备及材料研发应用。加强油污水、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等船舶污染物处理设备研发应用。加强新型绿色船用设备的质量和可靠性试验验证,加快市场推广。

三、推动制造体系绿色转型

(八)建立先进船舶总装建造体系。实施船舶总装建造数字化提升工程,加快船舶总装建造数字化转型,加强精益管理,以数字化、标准化为手段,推动船舶总装建造企业提质增效、节能降碳,促进5G、工业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依托工业互联网平台,加强船舶设计制造协同管控,推动构建船厂数字基座,建立船厂供应链协同管控、并行建造资源调度与管理、质量安全环保(QHSE)、能源及碳足迹管控等全流程数字化协同管控体系,提升船厂数字化与精益管理水平。加快数字化工艺、智能装备等关键技术攻关和示范应用,打造数字车间和智能船厂。

专栏3 船舶总装建造数字化提升工程

提升我国船舶总装建造技术水平,以精益管理为理念,以数字化、标准化为手段,以提质增效、节能降碳为目标,加强顶层设计,研究制定船舶总装建造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和评价方法,重点突破船舶设计建造协同管控、数字化工艺、智能装备等关键技术,实现示范应用,形成一批数字化管理系统、工艺、装备和技术标准,打造若干数字化示范船厂、先进制造车间和智能制造典型场景,推动骨干企业生产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九)推进建设全球绿色修船中心。大力发展绿色化、数字化修船,引领全球绿色修船产业发展。加快淘汰高耗能设备,全面推广超高压水除锈等绿色表面除锈技术,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加强VOCs全过程、精细化管控,鼓励高固体分涂料、水性涂料等低VOCs含量涂料的应用,确保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达标排放。建立循环利用和污染治理体系,加强废旧钢铁、有色金属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水平和污油水治理水平,提升坞修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减排能力,树立全球修船业绿色典范。加大运营船舶新能源动力系统改装和新型节能技术改造等绿色解决方案供给,提高浮式生产储油平台(FPSO)、邮轮、LNG船等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的绿色化改造能力,为全球航运业提供高效、清洁、低碳的绿色修船解决方案。

(十)全面实施安全和环境无害化拆船。严格落实船舶有害物质清单制度,从设计、建造源头建立严格管控体系。加强新材料研发,满足船舶建造和运营过程采用低有害或无害物质替代有害物质的相关要求。加大技术支持力度,提高船舶部件再加工、再制造和材料再利用技术水平,提升安全和环境无害化拆船能力。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和技术标准规范,普及船坞、船台和码头拆解模式,提高污染防治水平,严禁以冲滩方式拆解船舶。

(十一)拓展绿色低碳专项技术应用范围。加快推进先进适用的绿色低碳专项技术应用,构建高效低碳的能源利用体系,提高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水平。加强企业技术改造,提升切割机、电焊机、空压机、除湿机等终端用能设备能效水平,加快叉车、供热锅炉等终端设备电气化改造,推广绿色涂装、船舶岸电等技术应用,推动屋顶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利用。实施和改进能源管理体系,提高能源管理智慧化水平。强化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加强固体废弃物规范化管理。推进先进适用节水技术和循环水应用,升级改造污水处理设施和废气处置设施,确保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推动绿色供应链体系建设

(十二)推动建立行业碳足迹管理体系。研究构建船用原材料、配套设备及船舶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建立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开展试点核算与评价。探索建设船舶行业碳足迹核算系统,为企业核算产品碳足迹提供技术支持。开展碳标识制度研究,推动产业链协同降碳。

(十三)加快建设绿色船舶配套供应链。发挥总装建造企业的牵引作用,搭建船舶配套供应链平台,加强供应链企业绿色发展水平评价,研究将企业评价结果纳入供应链采购管理。研究建立船舶配套设备能效评估和认证体系,鼓励船舶配套供应链企业开展绿色生产、创建绿色工厂、生产绿色产品。

(十四)健全完善绿色低碳标准体系。加强船舶工业绿色低碳发展标准体系顶层设计,建立健全标准体系。推进船舶工业碳排放核算、碳足迹核算、船舶设备能效评价等标准制订,优化标准供给结构,健全绿色低碳团体标准采信机制。加强船舶工业绿色低碳发展标准实施监督,建立健全标准质量评估和维护更新机制。

(十五)建设绿色发展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建立行业数据采集、校验、监测、分析机制,完善数据报送体系,夯实数据管理基础。推动建立船舶工业绿色信息披露体系,促进绿色信息共享。加快船舶工业绿色低碳认证和评价能力建设,健全认证认可采信机制。鼓励船舶制造业有关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研发和推广,适时遴选和发布先进适用绿色低碳技术目录,加快创新成果转化和规模化应用。

五、加强绿色发展区域协同和国际合作

(十六)推动产业绿色发展区域协同。各地要加强产业规划的协同对接,强化不同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之间的分工合作,促进跨区域资源优化配置。支持产业园区和船舶制造集群绿色发展,推动公共设施共建共享、工业资源综合利用、污染物集中安全处置等,促进集约化低碳供应链建设。鼓励有条件地区先行先试打造绿色船舶特色产业基地。

(十七)坚持高水平开放合作。深度参与全球国际海事治理,加强船舶温室气体减排规则沟通,开展双多边、多层次、全方位技术交流与学术研讨,推动建立多边框架下公平合理的国际规则。鼓励企业加强船舶绿色低碳技术和产业化国际合作。积极发展绿色船舶产品贸易,推动全球船舶工业绿色低碳发展。

六、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工作协同。强化部门协同,加强央地联动,发挥部门协调机制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中央和地方在行业管理、产业政策、环保监管等方面的信息互通和协调分工。充分发挥行业组织桥梁纽带作用,推动行业自律、规范发展,促进绿色低碳产品、技术和服务推广。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不断提高绿色发展能力和水平。

(十九)形成绿色发展政策合力。加大对船舶绿色产品、绿色工艺装备、绿色低碳标准体系等方面的研发支持力度。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船舶工业企业绿色工厂建设、绿色供应链建设和绿色产品贸易的绿色金融政策与产品支持力度,支持运营船舶绿色化改造。落实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发挥税收对市场主体绿色低碳发展的促进作用。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技术应用。

(二十)营造绿色发展氛围。加大宣传力度和舆论引导,主动讲好船舶工业绿色发展故事,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营造良好氛围。组织开展各具特色的培训教育活动,推广绿色发展理念,充分调动全行业参与绿色发展的积极性。开展行业和重点企业绿色发展评价,加大对绿色发展优秀企业和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推广一批可借鉴、可复制的成功经验和举措。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答记者问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发改环资〔2023〕1529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产品碳足迹管理各项重点任务作出系统部署,提出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加强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建设、建立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丰富产品碳足迹应用场景、推动碳足迹国际衔接与互认等工作举措,并明确了职责分工和保障措施等。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意见》接受采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产品碳足迹属于碳排放核算的一种,一般指产品从原材料加工、运输、生产到出厂销售等流程所产生的碳排放量总和,是衡量生产企业和产品绿色低碳水平的重要指标。近年来,一些国家逐步建立起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评价和认证制度,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也将产品碳足迹纳入可持续供应链管理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提升我国重点产品碳足迹管理水平,促进相关行业绿色低碳转型,积极引导绿色低碳消费,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我委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印发了《意见》。《意见》印发实施后,将在以下三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一是有利于推动产业升级,助力企业节能降碳。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确立降低产品碳足迹的导向,有助于生产企业系统掌握各环节能源资源消耗和原材料碳排放水平,进而有针对性开展节能降碳改造,提高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绿色化水平,持续降低产品碳足迹。

二是有利于促进绿色消费,扩大低碳产品供给。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有利于通过清晰直观的产品碳排放数据,引导和激励公众更多选择低碳产品。绿色低碳产品消费需求传导至生产端,还将促进形成绿色生产和消费的良性循环。

三是有利于妥善应对贸易壁垒,提升我外贸产品竞争力。建立我国自主的碳足迹管理体系并加强国际对接,企业可自愿委托国内或国际机构开展碳足迹核算认证,据实测算产品实际碳足迹,避免参数被高估损害企业利益,同时有效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问: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包括哪些重点任务?

答:《意见》部署了五方面重点工作,构建起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总体框架:一是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加快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基础通用国家标准,明确核算边界、核算方法、数据质量要求和溯源性要求等。组织有关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等制定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二是建设碳足迹背景数据库。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行业碳足迹背景数据库,为企业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提供公共服务。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科研单位依法合规发布细分领域背景数据库,支持国际碳足迹数据库据实更新相关背景数据。三是建立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国家层面建立统一规范的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研究制定产品碳标识认证管理办法。鼓励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自愿开展产品碳足迹认证。四是丰富产品碳足迹应用场景。充分发挥碳足迹管理对企业绿色低碳转型的促进作用,帮助企业查找生产和流通中的碳排放管理薄弱环节,挖掘节能降碳潜力。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碳足迹较低的产品。五是推动碳足迹国际衔接互认。加强国际碳足迹方法学研究,充分发挥双多边对话机制作用,加强与国际相关方的沟通对接,推动与主要贸易伙伴在碳足迹核算规则和认证结果方面衔接互认。

问:《意见》提出了哪些保障措施?

答:《意见》提出四方面支持举措。一是加强政策支持。加强碳足迹核算规则研究和标准研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商用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建设,引导金融机构逐步建立以产品碳足迹为导向的企业绿色低碳水平评价制度。二是强化能力建设。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专家工作组,为各项重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规范有序开展碳足迹相关职业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支持相关机构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三是提升数据质量。加强碳足迹数据质量计量保障体系建设,持续提升数据监测、采集、存储、核算、校验的可靠性与即时性。加强行业管理,严厉打击各类弄虚作假和虚标滥标行为。四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探索研究碳足迹核算方法、碳足迹背景数据库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公证机构。

问: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工作将如何组织实施?

答:《意见》明确了各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的部门分工,并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任务分工方面,我委将加强各项任务的统筹协调,加强日常工作调度。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领域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拟定和推广实施。我委和市场监管总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产品碳标识认证相关工作。先行先试方面,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自身实际,对国家公布的核算规则标准之外的产品先行开展规则标准研制,条件成熟的可适时纳入国家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支持粤港澳大湾区积极推进产品碳足迹认证试点建设。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

发文字号:发改环资〔2023〕1529号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委)、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按照《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部署要求,加快提升我国重点产品碳足迹管理水平,促进相关行业绿色低碳转型,积极引导绿色低碳消费,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有关部署,推动建立符合国情实际的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完善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方法规则和标准体系,建立产品碳足迹背景数据库,推进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建设,拓展和丰富应用场景,发挥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对生产生活方式绿色低碳转型的促进作用,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提供支撑。

(二)工作原则

——系统推进,急用先行。以市场需求迫切、减排贡献突出、供应链带动作用明显的产品为重点,按照成熟一批、推进一批、持续完善的原则,积极推进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稳步有序扩大覆盖产品范围。

——创新驱动,技术融合。将创新作为提高碳足迹管理水平的关键,强化碳足迹核算和数据库构建相关技术方法的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引导碳足迹管理与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等技术交叉融合。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建立健全产品碳足迹管理相关法规制度和管理机制,强化基础能力建设,构建公平有序市场环境,积极引导企业按照自愿原则推进产品碳足迹管理相关工作,支持相关行业加快绿色低碳转型。

——以我为主,开放合作。面向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立足国情实际和发展阶段,科学制定有关法规政策标准,以我为主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积极参与国际碳足迹相关标准制修订和国际计量比对,充分吸收借鉴国际有益经验,加强产品碳足迹相关国际交流合作,促进国际互认。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国家层面出台50个左右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和标准,一批重点行业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初步建成,国家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基本建立,碳足迹核算和标识在生产、消费、贸易、金融领域的应用场景显著拓展,若干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和碳标识实现国际互认。

到2030年,国家层面出台200个左右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和标准,一批覆盖范围广、数据质量高、国际影响力强的重点行业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基本建成,国家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全面建立,碳标识得到企业和消费者的普遍认同,主要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和碳标识得到国际广泛认可,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有力保障。

二、重点任务

(四)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加快研制产品碳足迹核算基础通用国家标准,明确产品碳足迹核算边界、核算方法、数据质量要求和溯源性要求等。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确定拟优先制定核算规则标准的重点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等,按照团体标准先行先试、逐步转化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的原则,研究制定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条件成熟的可直接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发布规则标准采信清单,为企业、机构提供统一规范的规则标准。

(五)加强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建设。在确保方法统一和数据准确可靠的基础上,行业主管部门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关行业碳足迹背景数据库,为企业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提供公共服务。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科研单位在注明数据来源的基础上,依法合规收集整理本行业相关数据资源,发布细分行业领域产品碳足迹背景数据库。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科研单位的指导,规范各类数据库建设,适时组织开展同行评议、交叉验证以及数据溯源性核验,持续提高数据质量。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国际碳足迹数据库供应商按照市场化原则与中国碳足迹数据库开展合作,据实更新相关背景数据。

(六)建立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在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和标准、建立相关背景数据库的基础上,国家层面建立统一规范的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通过明确标注产品碳足迹量化信息,引导企业节能降碳。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研究制定产品碳标识认证管理办法,明确适用范围、标识式样、认证流程、管理要求等,有序规范和引导各地区各层级探索开展产品碳足迹管理相关工作。鼓励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自愿开展产品碳标识认证,引导其在产品或包装物、广告等位置标注和使用碳标识。

(七)丰富产品碳足迹应用场景。充分发挥碳足迹管理对企业绿色低碳转型的促进作用,将产品碳足迹水平作为重要指标,推动企业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查找生产和流通中的薄弱环节,支持企业开展工艺流程改造、强化节能降碳管理,挖掘节能降碳潜力。鼓励龙头企业根据行业发展水平和企业自身实际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制度,带动上下游企业加强碳足迹管理,推动供应链整体绿色低碳转型。适时将碳足迹管理相关要求纳入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加大碳足迹较低产品的采购力度。以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汽车等大型消费品为重点,有序推进碳标识在消费品领域的推广应用,引导商场和电商平台等企业主动展示商品碳标识,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碳足迹较低的产品。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将碳足迹核算结果作为绿色金融产品的重要采信依据。

(八)推动碳足迹国际衔接与互认。加强国际碳足迹方法学研究,跟踪国际组织和主要经济体碳足迹相关管理制度、认证规则及实施成效,结合我国实际将有关国际标准有序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坚持以我为主,充分发挥双多边对话机制作用,加强与国际相关方的沟通对接,积极参与国际碳足迹相关标准规则的制修订,推动与主要贸易伙伴在碳足迹核算规则和认证结果方面衔接互认。鼓励行业协会、科研单位、企业、机构等积极参与碳足迹相关国际活动和学术交流,与外方在方法学研究、技术规范制定、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交流合作。

三、保障措施

(九)完善政策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加强碳足迹核算规则研究和标准研制、背景数据库建设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商用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建设,引导金融机构逐步建立以产品碳足迹为导向的企业绿色低碳水平评价制度。

(十)强化能力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相关部门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专家工作组,为确定年度重点产品清单、研究碳足迹管理机制、制定碳标识认证管理办法等重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区组织开展碳足迹管理工作培训,宣传解读政策要点和管理要求,指导行业协会、骨干企业、院校和社会化培训机构等发挥积极作用,规范有序开展碳足迹相关职业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支持碳足迹核算、认证、管理、咨询等服务机构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为行业企业提供科学严谨、系统规范的专业化服务。

(十一)提升数据质量。市场监管总局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碳足迹数据质量计量保障体系建设,强化碳计量技术研究与应用。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在碳足迹核算和背景数据库建设中,优先选用具有计量溯源性的数据,并对核算结果和数据进行不确定度分析。鼓励在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建设中使用5G、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发挥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作用,提升数据监测、采集、存储、核算、校验的可靠性与即时性。支持行业协会、科研单位、企业等合作开展多层次、多维度数据分析和计量比对,完善数据质量控制体系。探索开展碳标识认证同行评议制度,强化认证机构互相监督。加强行业管理,引入信用惩戒和退出机制,探索建立认证机构“黑名单”制度,严厉打击各类弄虚作假和虚标滥标行为。

(十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探索研究碳足迹核算方法、碳足迹背景数据库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公证机构。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和信息沟通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制度,依法管理涉及国家安全的碳足迹有关技术对外转让行为。

四、组织实施

(十三)加强统筹协调。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广、涉及行业多、社会影响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工作统筹协调,深入研究重大问题,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加强日常工作调度,扎实推进重点任务,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我国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

(十四)明确职责分工。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负责相关行业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拟定和推广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负责产品碳标识认证相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负责跟踪国际碳足迹有关动态,按职责与国际组织和主要经济体开展协调对接。

(十五)鼓励先行先试。各地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方面推进本地区碳足迹管理相关工作。粤港澳大湾区要积极推进产品碳足迹认证试点建设,加快形成有益经验和制度成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自身实际,对国家公布的核算规则标准之外的产品先行开展碳足迹核算规则研究和标准研制,条件成熟的可适时纳入国家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对国家已出台碳足迹核算规则和标准的相关产品,各地区不再出台或及时废止相关地方规则和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2023年11月13日